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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刘**约财产纠纷一案,刘*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837号判决,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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