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官某某申请执行郜*婚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官某某申请执行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郜*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渑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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