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官某某申请执行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郜*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渑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钱某某诉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申请执行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聂**诉房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索*诉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姚某某与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某某与孙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