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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