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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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