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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诉房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诉被告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房*的委托代理人王**、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国庆期间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后开始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2014年11月29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3万元,其他现金3400元。后双方商定结婚时间为2015年4月8日。婚期临近时,被告提出各种超过原告承受能力的物质要求,原告无法满足,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交往也不同意结婚。原告为了挽回感情,多次和被告及其家人协商,也通过媒人多次调解,被告始终不同意继续交往,也不同意返还彩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没收到原告3万元彩礼,订婚时男方给女方5000元是事先说好给女方买衣服和化妆品的钱,不属于彩礼,属于赠予,不应返还。2、原告给被告的4400元有见面礼、有给小孩的红包,该钱属于赠与,不应返还。3、女方母亲给男方见面礼1680元,给其外甥200元。如果要返还,这部分钱男方应返还给女方。4、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在先,原因是彩礼协商不住,过错在男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国庆节前后,原告聂**经媒人郑新景介绍与被告房*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1月29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3万元,此外,双方还互有给付对方的见面礼、亲属家孩子红包等。后因彩礼问题协商不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举行婚礼。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电话短信记录、QQ聊天记录、证人郑新景出庭所作证言予以证明,结合本地风俗习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风俗习惯在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3万元,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共同生活未作陈述也未举证证明,本院无法认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房晶应当退还原告订婚时给付的3万元彩礼。关于原告主张退还的其他款项,因系双方交往尤其是订婚时互相赠与性质,女方对男方也有花费,故不应予以支持。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聂**彩礼3万元。

驳回原告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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