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建某甲、建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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