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马**与被告张**、姜**、张*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马**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马欠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马*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张**、马欠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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