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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火车诉被告李春梅张泽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车诉被告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火车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火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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