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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张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张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张某某、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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