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张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张某某、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原**某某与被告王*、王*一、王*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一某与被告焦一某、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某与范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国立诉被告杨**、杨**、李**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张**、张**、翟*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任**与李**、李**、张**婚约财产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与被告袁**、袁**、李**婚约财产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蒋**、蒋幸福、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