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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立诉被告杨**、杨**、李**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杨**、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未通知被告杨**、杨**、李*应诉前,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杨**、李*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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