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张**、张**、翟*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16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46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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