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蒋**、蒋幸福、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蒋幸福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信用社的存款90000元冻结六个月,现原告申请继续冻结该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蒋幸福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信用社(账号为50508002800001250)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