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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