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潘**、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葛**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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