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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张*、张*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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