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张*、张*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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