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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陈*、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陈*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3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2014年5月生育一子叫谢*1,现已八个月,被告从生过孩子后一直在家找事,经常骂我母亲等。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父母请别人到她娘家去数趟,可被告拒不回来。被告在婚前向原告索要彩礼款48800元,由媒人陈**到陈*家亲手把钱交给陈*的父亲陈*某。被告陈*在没有和我同居之前又向原告索要20000元,购买三金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应退回我的彩礼钱,以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陈*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经媒人陈**介绍原告与被告陈*认识,于2013年农历5月12日典礼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3月21日农历,生育一子,谢*1,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农历4月20日,原告的父亲谢**给被告陈*2万元钱,用于购买“三金”,原告与被告陈*典礼前,原告方通过媒人陈**分两次给被告陈*彩礼钱40000元,上下车钱8800元。被告陈*的个人财产有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四床。原、被告同居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谢*与被告陈*于2014年7月已经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9416.1元/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陈*、陈*某还彩礼款,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约婚姻为目的而作的预约。婚约财产纠纷是婚约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为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彩礼款的给付不仅是婚约存续中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有时也包含着一方父母或亲戚通过介绍人接受或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戚彩礼款的行为,彩礼款应为家庭共同债务,产生矛盾后当应当退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陈*典礼前给付给被告陈*的现金68800元,应认定为彩礼款性质,由于原告与被告陈*已经生活一年多,以被告陈*、陈*某酌情退还彩礼钱20000元为宜;儿子谢*1现随原告生活且其出生后一个月被告陈*即离家出走,不尽母亲抚养义务,应当由原告抚养儿子谢*1,被告陈*应当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谢*12014年农历3月21日出生,抚养至18周岁需要16年零8个月,参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9416.1元/年计算,被告陈*应向原告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为39233.75(9416.1元25%12月200月)元。被告陈*的个人财产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四床归被告陈*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彩礼钱20000元;

儿子谢*1由原告抚养,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39233.75元;

三、被告陈*的个人财产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四床归被告陈*所有,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被告陈*;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陈*、陈*某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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