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认为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775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某某与李*甲、陈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某某与陈某某、陈**、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周**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叶**、叶花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江*某、江*甲、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某某与罗**、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某某、游某甲、郑某某诉卢某某、卢**、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