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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认为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775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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