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以其因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某某以其因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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