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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何**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因原、被告庭前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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