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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来某某与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来某某与被告尔古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来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来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海来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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