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某某申请执行严某某、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严某某、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严某某、孙**、孙*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严某某、孙**、孙*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曹某某彩礼人民币55000元。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严某某、孙**、孙*乙承担。现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