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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严某某、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严某某、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被告严某某、孙**、孙*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4年12月11日,我与被告孙*乙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5年3月26日定婚,我按约定将礼金48000元及女方衣服款6000元、女方父母衣服款1000元、女方爷爷和奶奶的衣服款600元,计55600元,交由媒人转交给被告严某某。尔后,因被告家不同意我与被告孙*乙办理结婚登记,我要求被告家将收取的礼金和衣服款返还,可被告家声称要等待被告孙*乙与他人结婚后才退还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自愿放弃给付被告孙*乙爷爷和奶奶的衣服款6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我礼金和衣服款5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严某某、孙**、孙*乙辩称,原告曹某某要我们返还其礼金和衣服款55000元,我们可以返还,但其应赔偿我户名誉等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甲和严某某分别系被告孙*乙的父母,2015年1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孙*乙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3月26日双方按习俗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曹某某经媒人转交被告严某某礼金48000元、被告孙*乙衣服款6000元、被告孙*甲和严某某衣服款1000元、被告孙*乙的爷爷和奶奶衣服款600元,合计55600元。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孙*乙未登记结婚,并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曹某某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礼金和衣服款556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某某自愿放弃给付被告孙*乙的爷爷和奶奶的衣服款6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孙*乙订婚时,原告曹某某依习俗给付了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曹某某要求三被告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曹某某自愿放弃给付被告孙*乙的爷爷和奶奶的衣服款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要求原告曹某某赔偿名誉等损失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案处理。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严某某、孙**、孙*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曹某某彩礼人民币55000元。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严某某、孙**、孙**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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