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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执行李**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临**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5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行踪不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款40000元未受偿、执行费500元未缴纳。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回告,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法执字第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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