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贵、黄**、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申请执行李*贵、黄**、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杨**37,46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威信县支行有存款27,527元,本院予以划拨;扣除执行费用461元、诉讼费536元,三被执行人尚有10,93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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