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巧**民法院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6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某某应返还陈某某彩礼13000元。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何某某已给付3000元,因何某某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1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