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曾某某根据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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