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付**、付举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付**、付举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