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付**、付举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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