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李**等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申请执行李**、李*、毕*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杨*18,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等拒不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在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麟凤信用社有存款1,700元,本院予以划拨;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邮**信县支行有存款900元,本院予以划拨;扣除执行费用170元、诉讼费用200元,三被执行人尚有15,77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33号执行案件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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