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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杨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永德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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