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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李**、杨*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其与李某某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并打算于同年12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请客结婚。订婚当天,其给付被告现金彩礼35000元,李某某的父母又按当地风俗回了其600元。订婚后,其与李某某在相处过程中,李某某因各种原因与其家人经常发生吵闹,争吵后双方便形同陌路,最终分手。分手后,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均遭到拒绝。综上所述,其与李某某仅仅是举办过订婚仪式,并未登记结婚,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现金彩礼34400元。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李*某与杨某某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感情较好,李*某于同年9月与杨某某在杨某某家共同生活。杨某某家于2014年12月10日到被告家订婚,并支付给李**、杨**夫妇彩礼钱35000元,李**夫妇又按当地风俗退还给杨某某家600元。订婚之后,李*某继续与杨某某在一起生活。2015年1月李*某怀孕后,李*某将情况告知杨某某,杨某某还跟李*某好好说孩子要生下来。2015年2月,李**夫妇到杨某某家过春节,节后**某送父母回家,不知何因杨某某打电话来与李*某发生争吵,杨某某不愿到洼垤接李*某。后**某与杨某某协商孩子事宜,杨某某叫李*某把孩子打掉。无奈,李*某在父母的陪伴下,于2015年3月20日到元江县妇幼保健院做了流产手术。在做手术期间,杨某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李*某只好用彩礼钱支付治疗费和购买营养品调养身体。综上所述,李*某与杨某某认识并共同生活以来,双方感情较好,李*某为杨某某怀孕并流产,导致流产的原因完全在杨某某一方,且在做流产手术时杨某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过错完全在杨某某一方,何况彩礼钱已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和购买营养品调养身体,杨某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无理无据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杨某某与李某某于2014年8月经李某某的三姑妈介绍相识,李某某即于同年9月与杨某某在杨某某家共同生活,并于同年12月10日举行了订婚仪式,杨某某家给付着彩礼35000元,李某某家又按当地风俗退还了600元。订婚之后,李某某仍继续与杨某某在一起同居生活。2015年2月,李某某的父母到杨某某家过春节,随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李某某与杨某某自3月1日后未再来往。2015年3月20日,李某某到元江县妇幼保健院行药物流产术,3月23日出院,诊断为GIPO孕9周+W活胎要求终止妊娠,合计住院费608.77元,其中统筹支付500元,个人现金支付108.77元。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其父母李**、杨**的同意下于2014年12月10日与原告杨*某举行了订婚仪式,其父母收取了原告杨*某给付的现金彩礼35000元,后按习俗退还原告杨*某600元,实际占有彩礼34400元,现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在交往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后已分手,导致登记结婚已成为不可能,故对原告杨*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李**、杨**连带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某某、李**、杨**共同返还给原告杨某某彩礼钱人民币3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而减半征收330元,由三被告共同全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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