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申请执行罗**、罗**婚约财产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罗**、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盐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罗*乙给付申请人赵*执行款4132.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诉讼费25.00元,合计4207.00元。但被执行人罗**、罗*乙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罗**、罗*乙在银行无存款,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申请人赵*于2015年6月25日以被执行人罗**、罗*乙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盐执字第2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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