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乙诉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乙以与二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赵**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赵**、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