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郝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某某、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申某某、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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