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起诉后,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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