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被执行人姜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姜**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确认的标的为案款736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35元,执行费1004元,共计75639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姜*长期在外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经查询其账户,被执行人姜*在中**银行有存款63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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