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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廖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谭某某、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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