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谭某某、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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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申请被执行人姜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张某某、周*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5】紫民初字第00252号冯某某诉唐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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