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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张某某、周*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周*、张某某、周*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周*、张某某、周*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中周*没有表示同意离婚,原审错误以周*同意离婚为由判决离婚;被申请人杨某某家庭生活并不困难,其所送彩礼款周*已支付生活费用,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人周*、张某某、周*某向杨某某返还彩礼款60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将离婚纠纷案件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合并审理是程序性错误,原判应予撤销。请求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某某提交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与周*婚后仅一个月就发生矛盾,周*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被申请人要求其退还彩礼,周*全家殴打被申请人,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审判决离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彩礼退还方面,申请再审人经常以婚姻为幌子骗取钱财;被申请人为了满足申请再审人的彩礼要求而卖东西、贷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离婚时申请再审人应当返还被申请人彩礼款。申请再审人的申请无正当理由,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之规定,生效的离婚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申请再审人周*要求对离婚判决予以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将离婚纠纷案件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合并审理,属于程序性瑕疵,但案件处理实体公正,程序性问题不是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周*、张某某、周*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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