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范某某诉被告郭**、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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