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寇*返还王*彩礼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1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2515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