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崔*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原告孙*、孙**与被告张*、孔*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岳*某、岳*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甲与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赵**与张*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李*、曹**、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柴*甲、柴*乙、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与被告罗*、范**、罗**混一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赵**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陈**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