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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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