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限被告陈**、鲍**、陈**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返还原告张*彩礼2969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130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陈**、鲍**、陈**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340元,由陈**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