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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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