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原告孙*、孙**与被告张*、孔*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岳*某、岳*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崔**、崔*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甲与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谢**与李*、曹**、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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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与被告罗*、范**、罗**混一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赵**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陈**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