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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