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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