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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姜某某返还给原告罗某某彩礼等现金46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遂以被执行人姜某某未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姜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鉴于被执行人的情况,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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