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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王某某返还人民币2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某某未履行。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后仍未履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账户(帐号:6080########0464)。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现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待该账户存款够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行立案恢复执行。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汉*执字第002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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