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诉被告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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