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全与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诉被告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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