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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