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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边小*、贺**、边**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边小*、贺**、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边小*、贺**、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雷诉称,2013年6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7月份原告杨*雷为被告边小*买布、买衣服,并购买了三金,共花费5700元。8月份按照地方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给对方38000元彩礼金,双方都同意年后结婚。2014年7月1日原告杨*雷和媒人到被告边小*家中协商结婚事宜,被告贺**提出要在其村中买一院庄*,或由男方再给女方50000元,由于原告杨*雷家庭贫困,再由于三被告的要求很过分,原告杨*雷家中实在无法接受。之后,被告边小*提出悔婚,并拒绝返还彩礼、金饰等。原告杨*雷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38000元,返还原告杨*雷耳环、戒指(金饰价值合计2630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边小*、贺**、边玉川辩称,收受38000元礼金属实,原告杨**并未购买衣服和金饰。因双方在结婚问题上发生分歧后,原告杨**曾多次在被告边小*家中与其家人发生争吵,严重损害了三被告的家庭生活及在村中的声誉,故不同意退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原告杨**与被告边小*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在同年8月份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杨**通过媒人给付被告边小*家彩礼38000元。2014年7月份,双方因结婚问题发生分歧,原告杨**要求返还彩礼时遭到被告边小*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杨**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杨**向被告边小*给付彩礼38000元,被告边小*理应返还原告杨**彩礼。原告杨**请求被告边小*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38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杨**诉请被告边小*返还耳环、戒指(金饰价值合计263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边小*实际占有,且被告边小*也未承认自己所得,对此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边小*、贺**、边玉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彩礼金38000元。

驳回原告杨**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被告边小*、贺**、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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