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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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