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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